1、上述案例中法律关系的梳理。在上述案例中,和游客直接相关的法律关系有两个:第一个法律关系,游客和旅行社之间建立的包价旅游合同关系。虽然游客和旅行社尚未签订书面的包价旅游合同,但其行为足以证明两者之间存在包价旅游合同关系。由于有游客生病住院,另一位游客也不愿继续行程,导致合同的解除。第二个法律关系,就是游客和旅行社之间建立的定金担保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的建立,是为了确保包价旅游合同关系的顺利履行而签订的合同。当然,由于作为主合同的包价旅游合同关系的解除,定金担保合同关系也随之消灭。
2、旅行社是否可以要求生病游客承担定金损失。回答是否定的。按照《担保法》的一般规定,如果合同当事人之间设定了定金担保合同关系,其中一方违约,就要接受定金规则惩罚性的后果,就是在规定的限度内,违约方将付出较为惨重的损失,以惩戒不守约的行为: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得收回已经支付的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不仅要退还定金,而且还需要向对方赔偿等额 的违约金。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使合同当事人建立了定金担保合同关系,但只要出现了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导致一方当事人不能履约,也不能要求违约的当事人按照定金规则承担责任。在上述案例中,老年游客在出团前突然生病住院,无法继续行程,生病对于该游客当然是意外事件,谁也无法在签约时能够作出预想和判断。所以,由于游客的生病住院,旅行社不可以直接没收游客支付的定金,但可以要求该游客承担由于解除合同给旅行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旅行社是否可以要求未生病游客承担定金损失。回答是肯定的。简单地说,就是未生病游客不愿继续行程,解除了旅游合同,原因并不是不可抗力,也不是意外事件,而是间接受到意外事件(另一位游客突然生病住院)的影响,换言之,未生病游客不是意外事件的当事人,而是间接的相关人员。所以,未生病游客不能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旅行社免除其定金规则的后果。
在未生病游客看来,由于两人年纪较大,又是夫妻关系,一方生病,另一方理应主动留下来陪护,不继续行程也在情理之中。游客的理解本身没有错,但该观点的出发点是人情,而不是法律。因为按照诚信原则,在合同关系中,一方当事人遇到合同履行障碍时,另一方都有义务予以积极协助的义务,降低甚至是防止违约事件和损失的发生,更何况是游客自己的爱人生病住院,就更应该稳妥处置。在该事件中,未生病的游客应当尽最大努力防止人为扩大损失,继续参加旅游行程,而不是简单地选择解除旅游合同。因此,未生病游客取消行程,应当按照定金规则承担责任。
4、旅行社要扣除业务损失费就必须提供损失存在的证明。从旅行社行业的服务特点看,只要游客和旅行社建立了合同关系,而且旅行社一旦进入操作程序,就会产生经营成本,这个成本的承担者就是游客,旅行社会从旅游团款中扣除。一旦游客解除合同,在游客看来旅行社的服务尚未开始,就不应当有成本产生。因此,游客解除合同后,旅行社除了说服游客之外,还必须举证成本或者说损失的存在,而不仅仅是口头的表述。有损失,就必须有赔偿,这是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但前提是,损失是必须可以举证说明的,而且该损失和某种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旅行社举证不能,即使有损失存在,也只能是自己承担。
至于说包机公司不愿意提供机票损失证明,是旅行社和包机公司之间的关系,并不能约束游客继续要求旅行社退款的主张,成不了旅行社要求游客承担损失的理由。在旅行社服务纠纷处理中,履行辅助人不愿意出具损失证明,或者是履行辅助人出具的损失证明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旅行社无法举证损失的数量和损失的实际存在,无法向游客提出索赔,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最后只能和游客协商解决。
5、旅行社没有和游客及时签订书面旅游合同的隐患。从《合同法》和《旅游法》的规定上看,何时签订书面的旅游合同,并没有明确的时间节点,是由旅行社和游客双方协商后决定。旅行社和游客签订书面的旅游合同,有时是在游客支付全额旅游团款时就签订,也有旅行社采取到机场才和游客签订书面旅游合同的方式。在书面合同签订之前,旅行社和游客之间很少对解除合同导致的损失如何承担的约定,造成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不愿损失承担情形的发生。
事实上,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可以推定,书面旅游合同和旅游行程单是可以一并签订并交给游客,也可以分开签订并交给游客的。旅行社应当从上述案例中吸取教训,尽可能早地和游客签订书面的旅游合同,旅游行程单则可以稍微滞后给游客,这样就解决了万一游客在出团前解除合同,旅行社又无法举证损失的尴尬。如果有书面的旅游合同存在,旅行社至少可以挽回大部分的经济损失。当然,如果旅行社可以举证的损失大于约定的损失,差额部分仍然可以向游客主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