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述案例中法律关系的梳理。在上述案例中,法律关系倒还是较为清晰可辨:经过双方的协商一致,旅行社和游客签订了一份价格较低的包价旅游合同,两者之间建立了包价旅游合同关系。在该合同关系中,旅行社和游客约定了包括购物等内容在内的服务项目,游客也按照约定支付了旅游团款,应该说,在出团前游客已经履行了合同中最为主要义务,旅行社也取得了相应的合同权利。在旅游行程中,旅行社的合同义务就是按照约定,为游客提供包括吃住行在内的相关服务,游客的权利则是在行程中接受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享受旅游服务的乐趣。
2、游客是否有权不参加既定行程。回答是肯定的。得出这样的结论,显然旅行社的想法相去甚远,难以接受,因为这样的结论一旦被普遍认同,就意味着旅行社事先和游客约定的购物活动,随时可以被游客拒绝参加,这会给不少旅行社带来巨大的压力和考验。但从法律角度来分析,旅行社只能接受这样的结论。游客中途不参加既定行程,不论该行程是游览还是购物,涉及到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第一,游客不参加事先约定的行程,实际上涉及到游客遵守合同和游客人身自由之间的关系。游客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首先必须和旅行社签 订合同,就和旅行社建立了合同关系。通常情况下,只要合同签订了,旅行社和游客都必须按照约定,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从游客角度说,按约参加旅游活动就是合同义务。与此同时,由于游客参加旅游活动,涉及到游客的人身自由,当合同约定和人身自由两者出现不一致的时候,理所当然遵守后者。所以,《旅游法》会赋予游客所谓的任意解除权。游客解除合同的权利都可以任意行使,更何况暂时放弃旅游行程。第二,从权利义务的角度说,接受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是游客的权利,而作为权利当事人,是可以处置自己的权利,包括放弃参加旅游行程。因此,游客放弃参加购物活动,并不需要特别的理由,是行使权利的具体表现。
3、旅行社是否可以要求游客临时增加团款。回答是否定的。对于这样的结论,旅行社同样难以理解和接受。因为在旅行社看来,游客拒绝参加行程,尤其是拒绝参加包含购物的行程,必然导致旅行社失去应有的利润。既然游客的行为直接导致旅行社的经济损失,游客理应赔偿,旅行社也就自然可以因此要求游客临时增加团款,以弥补旅行社的损失。那为什么我们的观点是,旅行社临时增加团款的行为并不合适。
第一,旅行社所谓的经济损失,本质上属于回扣,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在实际操作中,旅行社通过组团到购物店参加购物,从商场获得的经济收入,应当被认定为回扣,而不是佣金,因为旅行社既不是购物活动的一方当事人,也不是中间人,无法证明该经济收入的合法性。既如此,游客拒绝支付临时增加的团款,也就无可指责。第二,即使旅行社的经济损失的确存在,也属于间接损失,是旅行社和商场之间的利益输送问题,而不是游客拒绝参加购物活动的直接损失。因为游客不参加购物活动,如果一定要说有损失的话,也是商场会有损失,至于旅行社是否有损失,和游客的是否购物行为当然无直接关系。
4、游客是否需要承担道德而不是法律责任。回答是肯定的。上文已经提及,游客有权拒绝参加事先约定的购物活动,这是从法律的逻辑上推演出的结论,但并不能因此认为游客的行为毫无指责之处。因为在日常生活中,除了法律之外,还有许多道德和习惯等社会规范,仍然必须得到社会每一个成员的遵守。游客需要被指责,主要是因为游客违背了诚信原则。因为出团前旅行社给出过不同的行程和价格,游客明知价格和购物之间的关系,游客依然坚持选择更为低价的旅游线路,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借故整团不参加包含购物的行程,游客利用了法律漏洞,谋取了自己最大的利益,游客是恶意的,但目前的法律没有相应的制裁。当然,也有人会认为,即使游客这样的行为被社会谴责,对于旅行社而言也是于事无补,毫无意义。
5、造成旅行社困局的是经营模式。面对上述案例中的情形,大多数旅行社从业人员会说,如果每一个旅游团都是如此善于钻法律空子,旅行社还怎么经营,不是做一个团亏一个团了吗?旅行社行业不就要完蛋了吗?就个案而言,旅行社的说法不无道理,但归根结底,造成旅行社当今的困局,是由于旅行社的经营模式出了问题、是游客的消费理念出了问题。
不知从何时开始,旅行社的低价线路倍受绝大多数参团游客的欢迎,正因为受到了游客的欢迎,旅行社就不断地推出低价线路,以争取市场份额。低价线路推出和被接受的结果是,为了维持低价线路的正常运转,旅行社必然在行程中安排购物和自费,以期获取回扣,弥补团款和利润的不足。如果游客不配合,消费量达不到预期,团队运转就会出问题。于是乎,旅行社推出低价线路,采取各种手段推购物和自费;游客参加低价线路,图价格低廉,想方设法不参加购物和自费,双方斗智斗勇,循环往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