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述案例中法律关系的梳理。在上述案例中,和游客直接向关联的,大致存在三个法律关系:第一个法律关系,是游客和旅行社之间建立的包价旅游合同关系。不论该包价旅游合同的甲方是游客本人,还是单位代表。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旅行社和游客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 系,比如团队服务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团队的集合地和结束地等内容。第二个法律关系,就是在车上唱歌的游客摔倒受伤,和旅行社形成了侵权法律关系。至于在此侵权责任关系中,旅行社是否需要担责任、游客是否需要担责,旅行社和游客分别需要承担多大的责任,则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第三个法律关系,是被汽车撞伤的游客和肇事车驾驶员、旅行社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旅行社是否担责,也必须是结合具体情况而定。
2、保护游客人身安全是旅行社的法定义务。在旅游服务中,不论包价旅游合同是否将保障游客安全的内容纳入其中,旅行社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是旅行社的法定义务,不能免除,不能转嫁,比如旅行社在包价旅游合同中约定,游客旅游行程中受到的伤害概不负责,或者游客在自由活动期间遭受人身伤害概不负责等,这样的约定即使游客签订确认,也是有点那个归入无效的范畴。因为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是旅行社法定的义务。
与此同时,应当得到确认的是,尽管旅行社承担着对游客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旅行社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一定是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而不是承担无限责任,不能把旅游行程中的所有损害都直接认定为旅行社的责任。当然,对于旅行社而言,较为棘手的难题是,什么是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一个模糊性的规定,是要根据合同约定、旅游线路和产品的安全性、旅行社在其中发挥的作用以及游客自身的原因等诸要素来确定,实际上是给了裁判者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由于裁判者学识修养、人生阅历、对于法条理解的不同,有时裁判结果引发争议,也就不足为怪了。
3、第一个游客伤害事件中旅行社如何担责。在这个游客受伤事件中,旅行社必须担责,应当不存在争议。因为旅游大巴在高速行驶中,应当尽量减少游客离开座位走动或者活动,防止发生意外伤害,导游应当事先告知,并在发现游客走动时及时劝阻。而在上述案例中,导游不仅没有做到减少游客活动的情况,反而是主动创造了游客在车厢内走动的机会,为游客的摔伤埋下了隐患。所以,旅行社应当为游客的伤害承担责任。
可能会发生的争议,旅行社应当如何承担责任,或者说旅行社是否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而游客不需要为此担责。我们是否也可以这么说,虽然导游请游客前往车厢的前部唱歌的行为不对,但游客在行进过程中,也应当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也就是说,游客在走道中需要多加小心,防止摔倒。关键的问题是,就在游客行进过程中的刹车,是导致游客摔倒的叠加因素。有了这个叠加效应,再要游客分担责任,就有点勉强。所以,在此纠纷的处理中,旅行社应当为游客的摔伤承担全部责任。
4、第二个游客伤害事件中旅行社是否需要担责。在这个游客人身伤害纠纷的处理中,我们需要考虑的至少有两个要素:第一个要素,是交通管理部门已经认定肇事车驾驶员全责。第二个要素是,是旅游大巴停车下客的行为是否合适。理顺两者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我们理清思路,明确责任,快速处理纠纷。
首先,在交通管理部门已经认定肇事车驾驶员全责的前提下,游客受到伤害后所有的损失,都应当由肇事车驾驶员或者其所在的公司承担,游客得到了全部的赔偿,就已经弥补了全部损失,游客也就没有了损失。游客不能在得到全部损失的赔偿后,还要求旅行社再给予其他赔偿。如果游客得到了额外的赔偿,涉嫌不当得利。其次,旅游大巴在路边停车下客,虽然是按照游客的要求,其行为仍然不妥,涉嫌违反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可能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但旅游大巴的不当停车行为,是属于违法行政法规定的行为,和游客之间遭受的伤害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更何况游客走了人行横道线,游客还是以旅游大巴停车不当为由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5、旅行社应当从案例中反思并吸取教训。旅行社首先应当反思的是,在旅游服务中,首先必须遵循的是服务规范,因为服务规范是旅行社服务的基础,离开了服务规范,就有可能给旅行社带来意想不到的问题。比如上述案例中,导游请游客唱歌本是为活跃团队气氛,在欢声笑语中拉近和游客的距离,本来是好事,但好戏却被演砸了,原因在于导游忘记了基本的服务规范。旅游大巴路边停车也是如此,本是为了方便游客,也是按照游客的要求提供的服务,结果也是惹出了麻烦。在旅游服务中,类似的小细节层出不穷,值得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的关注,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必须要以规范为前提,否则就有可能是好心办坏事,徒增烦恼和委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