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近日发布《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全国首部乡村旅游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33条,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乡村旅游专项规划,旅游资源利用和整合,乡村旅游主要业态、配套设施、公共服务和要素保障等作了详细规定,并对各行政主体在乡村旅游发展中的职能进行明确划分。
《条例》支持乡村旅游新产业、新业态、新产品发展。《条例》提出,鼓励依托特色小镇、特色村落、太湖溇港、桑基鱼塘、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丝绸、茶、瓷、湖笔、酒、竹等旅游资源,开发特色旅游项目和产品。鼓励挖掘和利用博物馆、纪念馆、艺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农耕文化、农事民俗等旅游资源,发展乡村旅游产业。鼓励乡村旅游经营者加强跨区域、跨业态合作,共同开发、推介乡村旅游线路,组织相关旅游活动。市、区县政府应当制定促进乡村旅游投资的政策措施,鼓励、引导和规范工商资本开发乡村旅游项目。
《条例》为乡村旅游发展所需的土地、资金、人才等要素提供了保障。《条例》提出,市、区县政府应当预留用地空间,每年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标用于乡村旅游项目建设。市、区县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加强资金统筹,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支持乡村旅游发展。市、区县政府应当制定乡村旅游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的激励措施,对促进乡村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带头人、高层次人才、返乡创业人员等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乡村旅游人才,纳入南太湖系列人才工程。
《条例》的制定和出台,标志着湖州乡村旅游发展开始进入法制化时代,有利于进一步强化法治保障、推动问题解决、引领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为全省、全国乃至国际乡村旅游业发展,提供更多“湖州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