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江西省旅游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以问题为导向,对旅游者反映强烈的旅游经营者虚假宣传、旅游价格欺诈、旅游过程中变更旅游线路、强迫购物等主要行为,有针对性地强化了治理措施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条例》从规范经营的角度,突出了对旅游者在研学旅行等新兴旅游业态中的权益保护。《条例》特别强调旅游者的权利和旅游经营者的义务、畅通旅游纠纷解决的渠道,形成了对旅游者权益保护的全面性规范。
《条例》建立了旅游购物先行赔付制度,明确江西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先行赔付制度,设立旅游专项理赔金,并指定旅游专项理赔金管理机构。旅游者在旅游购物场所购买商品后,认为商品不合格或者存在质价不符情形,30日内要求退货,旅游经营者拒绝退货的,由专项理赔金先行赔付。
有关人士表示,《条例》的出台,将对江西省消费环境优化升级行动、全面推进江西全域旅游发展发挥重大引领和推动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