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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关于旅行社服务中的回扣与佣金辨析
发布日期:2019/12/18 来源:旅游投诉 点击次数:2134次

黄恢月 杭州师范学院中文系文学学士,安徽大学中文系文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远程)。现就职任浙江省旅游局政法处调研员,浙江省旅游法研究会副会长。



 


    《恢月说法》由黄恢月先生专门为本公众号整理编写的旅行业案例说法。旨在通过这个平台,站在法理情的角度对当下的疑点、难点、热点等案例提供一个看点,让更多的人参与互动、提高认识。黄恢月先生一直从事旅游法规研究和旅游纠纷投诉处理,先后出版了十多本有关旅游纠纷处理的著作。


01

简介

旅行社的回扣和佣金之辩由来已久,有关部门也做出了不少努力,试图解决回扣和佣金这个长期困扰旅行社行业的问题;旅行社为了规避法律风险,也是挖空心思,创造出一系列诸如回佣、劳务费、居间费等概念。尽管如此,回扣和佣金之争并未平息,旅行社和导游领队小心翼翼地游走在法律的边缘,而且已经出现了旅行社从业人员因为商业贿赂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笔者希望从法理上对此话题再作深入的探讨,厘清一些基本概念和思路,为旅行社从业人员提供服务和参考。



和回扣和佣金相关的法律规定

1、《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2、《旅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

3、《旅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5、《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商业贿赂的监管主体

 从上述法律规定不难看出,对于回扣等商业贿赂,监管的主体主要是市场监管部门,而不在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更多的是借助市场监管部门的查处结果,对相关的旅游经营者,包括旅行社进行进一步的行政监管。对于导游领队接受商业贿赂的,在《导游管理办法》中作出了规定,具体的处罚则按照《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实施。


旅游者可以接受经营者给予的价格折扣 

旅游者在接受经营者服务过程中,可以就价格和经营者讨价还价,与旅游者有直接合同关系的经营者可以让利给旅游者,比如旅游者和旅行社在签订旅游合同中,要求旅行社给予价格优惠;旅游者在旅游购物场所或者是参加自费项目时,和商家协商,商家给予价格优惠等,这样的过程和行为,经营者和旅游者都没有问题。


营者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1、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居间人由于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交易机会,交易达成后居间人可以从中获得利益,即佣金,只要给付和收取佣金的程序得当,该劳务报酬受法律认可和保护。

收取佣金的中间人有明确的独立地位,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业,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介绍、撮合交易等服务所得到的报酬,和商业交易的双方没有隶属关系、劳动关系、雇佣关系。简单地说,中间人在获取佣金的商业交易中,处于类似于房产中介的地位。

2、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作为中间人的个人,收取的佣金达到一定数量,就要如实主动申报个人所得税。


旅行社无法取得中间人的地位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能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中间人,也不属于《合同法》中的居间人。主要理由是,中间人或者居间人在双方当事人交易前没有任何法律不上的关系,在为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交易机会时才建立法律关系。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则不同,旅行社在为旅游者提供购物等服务前,已经和旅游者已经建立了包价旅游合同关系,而且旅行社及导游领队对于旅游者的消费行为或多或少会产生影响,诸如购物场所是由旅行社纳入在旅游行程单中,最终经由旅游者签字确认而定、导游领队对于商品和服务的有倾向性的介绍。


旅行社利益获取的合法性探讨

1、旅行社和饭店、餐馆、景区等履行辅助人建立了直接的服务合同关系,旅行社可以和履行辅助人进行讨价还价,该行为属于正常的交易惯例,不存在是否违法的问题。比如旅行社在饭店举办年终答谢会,旅行社当然可以从酒店争取折扣,以降低答谢会的成本。

2、旅行社与饭店、餐馆、景区等履行辅助人建立了合作合同关系,合同双方当事人为旅行社和履行辅助人,旅行社与这些履行辅助人有直接的交易行为,旅行社在交易中获得的差价,为旅行社获得的正常经营利润,比如旅行社向旅游者收取的房费为500元,实际支付给饭店的房费为300元,200元为合理的利润。

3、旅游者到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商场购物,购物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是旅游者和商场,商场可以给旅游者折扣和优惠。由于旅行社无法取得中间人的法律地位,不能从旅游者的购物中获得任何的经济利益,包括辛苦费、劳务费、手续费等,也不论旅行社获得的这些费用是否入账,否则就涉嫌收取回扣。

4、旅行社是否可以从旅游者参加自费中获利。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可以从中获取合法利益,视不同情形而定。

首先,旅游者自费项目的支付,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旅游者和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期间,旅游者自愿参加的自费项目,自费项目的费用直接交给了旅行社,旅行社出具了凭证。该交易行为实际上是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了有关自费项目的补充协议,自费项目全权交由旅行社安排。第二阶段,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经过导游领队的推荐,旅游者将自费项目的费用交给导游领队,或者交由地陪。导游领队或者地陪的行为应当视为职务行为,旅游者和导游领队或者地陪达成的协议,就是和旅行社达成了协议。

第一种情况,旅游者参加自费项目的费用直接交由旅行社或者导游领队,自费项目的费用由旅行社支付给自费项目经营者。在此情况下,旅行社或者导游领队从自费项目经营者获得的差价收益,该收入合法。

第二种情况,旅游者将自费项目的费用直接交给了自费项目经营者,旅游者和自费项目经营者直接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假如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仍然从中获得收益,不论该收益是否入账,都属于回扣性质。


旅游经营者收授回扣的法律后果 

对于包括旅行社在内的旅游经营者,不论是行贿还是受贿,都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有关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旅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综上,从旅行社服务的实务看,自费项目和旅游购物等服务事实上与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的利益直接相关,但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从其他旅游经营者手中拿到的经济利益,属于商业贿赂的比例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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