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游客!请您登陆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质监公告  
 热点资讯排行
免费旅游信息发… (7-19)
中国旅游联盟2… (9-20)
热烈祝贺中国旅… (6-19)
中国旅游联盟网… (7-19)
中国旅游诚信宣言 (7-21)
热烈祝贺中国旅… (1-14)
烟台市导游服务… (12-28)
热烈祝贺中国旅… (1-14)
2018年国际… (5-15)
2019中国旅… (4-22)
更多>>
 
  关键字:
质监公告
   
游客旅途中发病身亡 旅行社是否有责任?
发布日期:2020/1/2 来源:旅游投诉 点击次数:9772次


作者介绍


王立群:

当代中国法学名家律师团成员;

原法院法官;

现上海英大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

任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展与旅游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

上海市旅游行业协会法律顾问;

外省市在上海企业协会法律顾问;

CEO首席执行官俱乐部法律顾问;

工商局为企业合同解忧民心工程指定律师等职务。



案情摘要

吴某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泰国7日游旅行团,途中某天晚上吴某劳累过度在酒店房间内突发急性脑梗,在旅行社的安排下送入医院急救。后吴某病情有所好转,但在机场因身体原因被拒绝登机,无奈只能继续停留几天后才回国治疗,然由于吴某病情过重不幸亡故。吴某家属认为,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旅行社组织包括吴某在内的高龄老人出游,理应考虑到团员的特殊性,但全程均为红眼航班,项目安排过于紧密且多为深夜活动,致使吴某劳累过度才突发脑梗。发病后,旅行社未尽及时救助义务,导致吴某长时间滞留在泰国,延误了后续治疗。据此吴某家属向旅行社提起诉讼,要求索赔18万余元。旅行社则认为:吴某因自己高血压疾病导致在泰国突发脑梗,旅行社对此无法预见。旅行社方领队具有相应带队资质且旅途完全按照预定的行程安排,没有随意更改行程或增加项目。事发后,旅行社也有积极救助。最终,法院认为吴某家属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吴某的死亡与旅行社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判决驳回了吴某家属的诉求。

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吴某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双方旅游合同关系成立,旅行社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吴某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合同中对出行安全等进行了提示,旅行社已对行程安排和安全做了说明义务。吴某系因急性缺血性中风发病,具有急骤、出人意料的特点。在吴某发病后,旅行社的工作人员给予及时送医救助,并未对吴某的病情有所延误。而旅游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义务首先在游客自身,吴某作为成年人,其应对自身身体状况及是否适合旅游的项目作出判断并对自身安全负责,吴某在自身身体状况无法适应全部行程时,应及时告知旅行社寻求帮助,确保自身安全健康。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
本站部分图文内容取自互联网。您若发现有侵犯您著作权行为,请及时告知,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侵权作品、停止继续传播。
版权所有©中国旅游联盟网, Copyright 2006-2008 
电话:4000161890 传真:4007085198转6813888(全国免长途) 联系管理员:web@cnta.net
地址:烟台市芝罘岛东路35号 QQ:156994168 MSN:dfcy@hotmail.com 备案编号:鲁ICP备050228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