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介绍
王立群:
当代中国法学名家律师团成员;
原法院法官;
现上海英大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
任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展与旅游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
上海市旅游行业协会法律顾问;
外省市在上海企业协会法律顾问;
CEO首席执行官俱乐部法律顾问;
工商局为企业合同解忧民心工程指定律师等职务。
案情摘要
2015年3月3日,韩某与某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参加旅行社组团的“清迈、曼谷、芭堤雅7日6晚”旅游活动。2015年3月24日,韩某在参与团队活动乘坐快艇出海游玩时,发生意外,导致身体受伤。韩某伤情经鉴定机构鉴定,构成XXX伤残,伤后休息6个月,营养3个月,护理3个月。
2016年5月,韩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旅行社赔偿韩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246,497.09元。而旅行社辩称在行前说明会对旅游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作了充分的讲解和提示,要求游客听从领队和导游的安排。在从芭堤雅前往沙美岛途中,韩某妻子不听领队不要坐在船头的劝阻,执意坐在船首处,游船行驶时遇天气下雨,韩某妻子返回船舱躲雨,遇船体颠簸发生摔倒,韩某为搀扶妻子,自己不慎跌坐在座位上,造成损伤。韩某受伤是自身原因造成,与旅行社无关,责任自负。
法院审理后认为: 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告知乘坐交通工具在行驶时勿擅自站立、行走,在旅游行程中应服从领队和导游安排等事项,韩某及妻子应当遵从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通常是以明示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予以履行,现有的证据证明旅行社已经通过书面和口头的方式向韩某及妻子告知了安全注意事项,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由于韩某自身的原因造成人身损害,韩某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韩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根据《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旅行社在事前旅游合同中、行前说明会均有告知乘坐交通工具的注意事项,在事中坐游艇前又劝阻韩某妻子不要坐在船头,旅行社已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本案旅客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自身安全负责。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度的,只可能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旅客不能主观认为只要发生旅游期间的事故,旅行社都应负责任。在本案中,旅行社事先事中均以明示方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游客却执意孤行,故相应的后果只能由其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