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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旅游质监所提醒:旅行社应增强法律意识
发布日期:2008/1/9 来源:中国旅游城市旅游质监互动协作会议 点击次数:1816次

    1月8日,沈阳市旅游质量监督所通报了一起旅游纠纷,由于一家组团旅行社和一家青岛地接旅行社之间的团费纠纷,导致游客差点滞留在当地无法回沈。旅游质监所提醒旅行社应增强法律意识。

  前不久,一家旅行社计划向青岛发3个旅游团,由青岛一家旅行社负责接待,总团款为9.8万元。双方通过电话传真约定,组团社先支付4万元,其余团款由全陪人员带现金当面支付。

  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该旅行社先后到青岛3个团,而3个团的全陪均未带现金。就在最后一个旅行团旅游即将结束时,负责接待的青岛旅行社突然提出,由于组团社违反协议,未将剩余团款带来,因此他们拒绝解决游客返程火车票,除非组团社的全陪人员留下。

  组团社与青岛地接社多次联系后,答应留下全陪人员作“人质”,并承诺很快将欠款汇去,地接社才提供返程火车票让游客离开。

  旅游结束后,针对青岛地接社的行为,游客和组团旅行社分别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后来,经过旅游质监所调查了解认为,组团社不按照事先约定向地接社支付团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并向地接社支付全部团款。地接社采取扣团的方法是错误的,是旅游法规所不允许的。在扣团期间给游客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由组团社先行向游客赔付,待责任确定后由责任方承担。业内人士称,旅行社在市场经济中要不断提高法律意识,依法办事,切不可感情用事而自酿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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