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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旅游条例》撼动旧利益格局
发布日期:2006/11/1 来源:四川日报 点击次数:1892次
   《四川省旅游条例》今起实施,作为我省第一部全面规范旅游业的综合性地方法规,所涉及内容包括了旅游资源、旅游景区、旅行社、导游以及游客等各个相关方面———
    “碧峰峡模式”受肯定
    政府出资源、企业出资金,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三权分离……碧峰峡景区的运作开创了我国民营企业介入风景旅游区开发新模式。在《条例》中,这种模式首次以法规的形式确立下来:国有旅游资源可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适当分离。
    业界普遍认为这将极大地促进我省旅游资源的开发,但在进行审批时,应该对企业的资质、景区的规划严格把关。
    实行旅游者流量控制
    《条例》规定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应当确定旅游接待期间和游客承载力,实行旅游者流量控制,并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黄金周期间,一些热点景区还要公布游客最大限量。
    这是从保护旅游资源角度提出的新规定。康辉旅行社副总孟友认为,这对于引导淡旺季游客流量的平衡,避免淡季过淡、旺季过旺,以及引导人们的旅游资源保护意识都具有积极意义。
    买到假货旅行社先“赔”
    今后,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买到假冒伪劣,可以要求旅行社先赔偿,再由旅行社向购物场所追偿。
    成都市民赵先生在听闻此规定后,认为以后旅游购物可以放心多了。“这个规定使旅行社无法推卸责任,相信购物安排上也会谨慎得多。”
    导游从此要给底薪
    《条例》规定旅行社需与导游、领队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工资报酬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其他费用。
    “导游无底薪是目前全球旅游业一个不成文的行规,”省中国青年旅行社相关人士认为:“这是造成导游人员擅自降低旅游服务质量等级标准、增减旅游项目以及强制购物等现象突出的主要根源。”对导游实行底薪制,孟友担心,如果仅仅我省这样做,或者部分旅行社这样做,将会提高旅行社的运作成本,从而丧失优势,可能会引起部分旅行社的抵制。
    “旅行社有自己的办法。”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比如旅行社可以将导游剥离到导游公司,这样导游与旅行社并不发生直接的雇用关系;旅行社还可以要求导游缴纳社保等费用,比如发给导游800元基本工资,但要求导游缴纳各种费用1200元;或者通过签订“阴阳”劳动合同……“如何对旅行社进行有效的监管,是将这项规定落到实处的关键。”
    购物点不得直接给导游回扣
    《条例》强调购物点不得直接给导游回扣,对违法索要业务促销费用的,除责令退还外,并处以3-5倍罚款;3次以上者,将吊销导游证。
    省中国旅行社有关人士认为,主管部门如何“离间”购物场所与导游之间根深蒂固的利益关系,如何准确掌握大量分散的购物点情况,是实施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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